2015年4月21日,第九屆全球信息專員會議(ICIC)在智利聖地亞哥召開,來自25個國家的35 位信息專員共同提出,公民“知情權”(Right to Information,簡稱RTI)正面臨多重威脅,包括群體間權利的不平等、保護性公共政策的弱化、技術支持以及政府資金支持的不足。
在網絡時代“知情權”愈發重要。1996年,擁有國家信息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簡稱FOIA)的國家和地區只有40個左右,而到2015年9月為止,這個數字增加到104。其中今年新加入的國家有3個,分別是巴拉圭、莫桑比克和阿富汗。
此外,伊朗議會於2014年11月實施了2009年通過的出版與信息公開法,哥倫比亞總統則簽署總統令,落實了於2014年早些時候通過的信息公開法規。
還未出台相關立法的國家有委內瑞拉等100多個,其中至少20個正在推動信息自由立法,如巴基斯坦、斯里蘭卡、肯尼亞、剛果共和國和塞舌爾群島等。
世界正義工程(World Justice Project)公布的“公開政府指數”(Open Government Index) 顯示,公開政府指數最高的國家是大洋洲的新西蘭,以及歐洲的挪威和瑞典,最低則是非洲的津巴布韋。
指數地圖顯示,北美、歐洲、大洋洲的信息公開狀況,明顯優於亞洲、非洲和南美洲。小編為大家收集了五大洲各國的政府信息公開現狀,以供參考。
南美洲
在信息公開途徑、機構和法律框架等方面,南美洲不同國家的公開信息情況差異很大。有公開政府指數僅為0.38的委內瑞拉,也有指數將近其兩倍的智利和哥斯達黎加。同時,一些國家的秘密法也阻礙了信息公開。
2015年9月28日,言論和信息自由區域聯盟(Alianza Regional por la Libre Expresión e Información)發布了一份拉丁美洲“信息獲取和公開數據”方面的報告(西班牙語),詳細敘述了16個國家的情況,以下為報告的部分摘要
墨西哥
說出來你可能不信,墨西哥的公開政府指數是0.56,在113個國家和地區中排名42位。
墨西哥憲法第六條規定,每個公民在無需聲明用途或利益相關的前提下,對公共部門的信息具有“知情權”。相比之下,許多國家在公開信息申請中要求申請者提供申請理由,包括加拿大和香港。
2002年6月, 墨西哥政府通過信息自由法,建立了公共信息獲取聯邦研究所(Federal Institute for Access to Public Information)這一官方機構,旨在聯邦層面管理信息自由法案,並協作處理各部門的公開信息資源和來自公眾的信息請求。今年3月份,墨西哥參議院又通過了一項新法案,賦予FIAI更多自主權。
巴西
巴西的信息公開程度與墨西哥差不多。早在1985年,巴西憲法就已將獲取公開信息列為基本權利之一。
2012年5月,公開信息獲取在巴西單獨立法。該法適用於所有公共部門的信息,但不包括政治黨派。巴西規劃部於同年建立了政府開放數據門戶網站dados.gov.br,目前該網站至少擁有來自849個數據源的78個政府數據庫。
智利
智利是南美洲為數不多信息公開指數進入前25名的國家,其餘兩個國家是哥斯達黎加和烏拉圭。
智利第20.285號法律《透明度和公開信息獲取管理》於2008年8月通過、2009年4月開始實行。智利的公開信息獲取有兩種機制:主動和被動。前者指國家行政機構主動在網站上提供並更新機構組成、機構權力、服務內容、公務員工資、項目及補貼等數據;後者指公民有權向政府提出公開信息請求,除保密信息外,政府必須在30天之內給出答覆。
智利參議院在今年5月份再次起草了信息公開法修正案,提出將公務員的郵件內容列入公開信息範圍,並計劃將使用公共資源的企業也列入公開信息機構的名單。
北美洲
美國
儘管達到0.73的高分,美國的政府信息公開指數還是連全球前十都沒進,排在第十一位。
聯邦政府2014年共接收了約7萬份信息公開申請。申請人(法人)數中,排在第一位的是商業公司,第二位的是學者和學術機構,第三位才是記者。而通常,一個請求得到回復的平均時間是20天左右。
美國的政府監管較為到位。政府若拖延回復或敷衍請求,監督機構政府信息服務辦公室(Office of Government Information Services)就會出馬調查。
但在處理公開信息上,政府部門仍存在一些硬傷,比如大部分信息是紙質記錄、填寫申請花費時間太長等。
一些由記者發起的獨立網上協作平台,已開始承擔幫助申請者填寫申請、分享獲得的公開信息等功能。使用較廣泛的有自由媒體記者聯合會(Reporters Committee for Freedom of the Press)的網站IFOIA(https://www.ifoia.org/#!/),以及由Knight Foundation、CIR等共同建立的網站FOIA machine(https://www.foiamachine.org/)等。
亞洲
在亞洲,16個國家擁有信息自由法,其中,印度和印度尼西亞的法規最為進步。一些國家如緬甸、馬來西亞沒有立法,所有政府信息都是封閉的。許多國家在考慮信息自由立法時,國家安全是首要的顧慮因素,其餘因素還包括反恐和隱藏腐敗等。信息公開權利意識薄弱則是孟加拉、尼泊爾和巴基斯坦等國推廣該制度的最大障礙。
大多數亞洲國家和地區中,只有本國/地區居民才能夠提出公開信息申請,並需要提供自己的姓名和住址。在巴基斯坦,申請者還需要提供自己父親的名字,以及申請信息的用途。印度尼西亞、台灣和尼泊爾同樣要求申請者提供申請理由。
理論上,一般的申請需要等候2到4周,但亞洲國家的大部分政府總是不能及時回復。另外,申請公開信息甚至會遭遇人身威脅。在印度,有人因申請公開信息而被殺;日本,有申請公開信息者遭到背景調查。
哥倫比亞大學新聞系主任Sheila Coronel說,亞洲有一種對於官僚的“恐懼文化”,因此信息公開申請數量增長緩慢。
而在另一些亞洲國家,信息公開的適用範圍也在快速擴張。巴基斯坦今年2月15日就公開了所有的稅務數據,成為世界上第四個公開此類數據的國家。
一些國家立法的最新進展如下:
日本
2014年12月10日,日本最新的國家秘密法在反對聲中生效。該法規定,泄露國家機密的公共部門官員將面臨最高10年的監禁,而教唆、促使泄密的記者,有可能面臨5年的監禁。這意味着即使按照規定合法申請公開信息,仍有可能因泄露國家機密罪被捕。
馬來西亞
69個非盈利組織於今年9月發布聯合聲明,督促政治透明化和信息公開立法,以打擊政府部門的腐敗。然而政府高官對立法的必要性表示質疑,認為立法的“條件還不成熟”。
菲律賓
總統阿基諾三世曾在競選中將信息自由立法作為目標之一。然而,信息自由法草案通過參議院後,在國會內遭遇阻礙。菲律賓19個組織組成的聯盟“Right To Know, Right Now Coalition”發文稱,儘管議案仍在討論中,但總統和國會沒有通過法案的決心,“信息自由法案已死” 。
印度
印度於2005年引入信息公開立法。英聯邦人權倡議機構的研究顯示,印度目前每年有450萬公開信息請求。然而與之相對的是,印度政府處理請求的行政效率低下,存在大量積壓請求的現象,且對記錄的整理歸檔混亂。
信息公開法遏制了印度政府的腐敗,但也給申請者帶來嚴重的人身威脅,申請公開信息引發的命案已有多起。2010年,35歲的街頭小販和公開信息活動家Shashidhar Mishra由於申請過多公開信息而被暗殺。像他這樣被暗殺的活動家,當年至少還有10位。
信息自由立法不是一勞永逸的工作,需要政府不斷對其進行改進和擴充。以上討論的國家,大多仍處於信息自由立法的初級階段,他們遇到的主要問題,是信息自由法與國家秘密法的衝突、法律執行效率的低下以及信息公開意識薄弱等。
但即使在立法已有多年的歐洲諸國,信息自由法仍有不少問題和缺陷。圍繞公眾知情權的討論,在歐洲、大洋洲等國的語境下會有哪些新內容?非洲國家的信息自由立法剛剛起步,又面臨什麼樣的問題?我們將在後續文章中繼續介紹。
資料來源:2015年全球深度報道大會“FOIAs, RTIs, & Access to Information”論壇,全球信息自由倡導者網絡 ,世界正義工程“公開政府指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