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llow the money”,在财经新闻报道和调查报道领域,这是一句反复被强调的金句。而很多情况下,以“Money”为代表的“利益”在流动过程中往往是在企业之间进行。也可以说,企业这个“外衣”让利益的流动有了更安全、高效和隐秘的方式,甚至也有了更丰富的介质,比如股权、期权和质押回购类契约等等。
作为“现代社会最伟大的发明”(出自 Nicholas Murray Butler,美国哲学家、外交官和教育家,曾担任哥伦比亚大学校长),公司为人类商业文明带来了一场巨大的变革。但同时,也让不当的利益流动和一些肮脏的商业运作彻底地升级。当政商勾结、劳工压榨、投资欺诈、公产(国有资本)流失、资源豪取、环境破坏等等恶行运作在企业的体系下,就会以前所未有的规模、速度和隐秘度,侵蚀着社会财富,加剧着社会不公,进而左右着社会资源分配,操控着公共利益与公民福祉。
关注和研究企业,挖掘曝光企业的恶行,促使商业社会规范运行,自然也是所有负责任的媒体应尽之责。这也是作为记者挖掘研究企业信息的初衷和目的。在中国大陆,有相当数量的财经媒体,都在主观或客观地维护金融市场中小投资者利益、促进行业产业健康、彰显商业社会公平、增益公众福祉。当然,也有更多的人为了提供咨询服务、股权股票投资或者商业竞争,运用更多资源挖掘研究企业运作,这并非这里讨论的范围。
成功的调查报道,挖掘信息往往是第一步,但也仅仅是第一步。因为企业组织严密性的特点,从企业内部获取有价值的信息并不容易。但企业的运作特点和法定规范也让外界有了更多从公开渠道获取信息的可能。
笔者在这一系列文章中,希望介绍挖掘中国大陆企业信息的渠道和方式。为了便于理解,所用的案例大多为笔者参与或接触过的,并不意味着具有广泛和典型的代表性。相信国内外记者同行已经有很多经验,这里笔者只是做不完全的归纳梳理,欢迎指正补充。
挖掘企业信息之前的必备知识点
在运用企业信息挖掘的工具与方法之前,企业的基础形式和运作框架是非常有必要学习的知识。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在国际通行的法律框架下,公司只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企业类型包括:个人企业、合伙制企业、公司。在企业运作框架上各国之间大同小异,中国大陆会有一些特别的地方。
中国官方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9月,中国大陆实有企业总量2907.23万户(不包括港澳台企业)。作为大多数商业运作的核心主体,公司又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它们的共同点是:股东与公司财产分离,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对外则以全部资产承担责任。
不同点在于,股份有限公司比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门槛更高、股份交易也更便利。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公开募股,但需要按规则进行财务审计等信息披露,而向全社会公开募股并流通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就称为上市公司,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有着信息披露的义务。
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作为私募基金、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合伙企业的特点是大多数情况需承担无限责任,但不用缴纳企业税,可以实现管理权(基金中的GP,即普通合伙人)和出资权(基金中的 LP,有限合伙人)的分离。而在合伙企业中,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其对外代表。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合伙企业并不具备“法人”资格,法人是一个对组织机构的拟人化称谓,就是“法律中的人”,相对概念是“自然人(自然界中的人)”,法人才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有开通法人银行账户等民事权利。
公司可以出资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可以再设子公司,所以控制关系可以通过无限多的子公司来实现。子公司也是独立法人,但分公司只是一个分支机构,并没有独立法人的资格。
在公司中,最容易混淆的概念是“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前者只是法人机构的非固定授权代表,而后者则是法人机构相对固定的全权代表。比如,法人代表一般只受限于民法、不适用刑法;但法定代表人可能因为企业法人的违法(如环境污染、安全事故等)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而法人代表一般不会承担此类责任。所以,法定代表人一般都是由企业的核心人员担任。
多数情况下,股东大会都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但中国大陆的中外合资企业和国有独资企业却是例外,它们的权力核心都在董事会。董事会中的董事一般都是由股东推荐并选举产生。除了法律的体系,每家企业都会有一个自己的“宪法”——公司章程,它可以用来约定决策机制、分红等很多运作和治理细节。即便是有完备的规则体系,在公司治理上,董事与股东、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矛盾也很常见。
这确实是一个设计精密的运行体系,想要从中发现利益的流动并不容易。责任承担的范围、权力机构的差异、信息披露的规范、募集资金的方式等等都是值得研究的细节。幸运的是,还有很多公开的教程可供参考学习,这里只是做一个很初级和浅显的介绍。
中国大陆企业信息的分布与分层
在挖掘信息前,需要了解信息的分布结构和分层逻辑。企业公开信息大致分为四个大类:包括企业在交易市场披露的信息、企业在监管机构备案的信息、监管和司法机构披露的企业信息、企业自主公布的其他信息。而信息可信度、信息获取难度、信息结构化程度则是按照类别依次递减。需要说明的是,企业向税务、海关等披露的、一般不公开的信息不在本文讨论范围内。
需要说明的是,获取企业在官网或媒体平台自主发布的信息很便利,但甄别有价值信息难度颇高。当然,值得信任的权威媒体所做的企业新闻报道也是非常有价值的企业信息。而本文想要探讨的挖掘对象,主要是上述前三类结构化和可信度较高的原生企业信息。
在企业信息披露上,很容易理解的原则是“募集的钱从谁那来,信息就应披露给谁”。上市公司因为是公开募股,就需要按照法定义务向社会公众披露公司运行的详细情况(商业机密等除外);而在特定的交易市场发行债券、信托或进行股权交易的企业,只需要在特定市场和范围披露企业运行的信息。除了上市公司股票市场,中国大陆还有新三板市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企业债券市场、私募股权市场等等。
按照信息披露的程度来看,中国大陆法律框架下,公众公司和非公众公司存在着明显的差异。简单讲,股东未超过200人且未进行股份公开转让的公司就被定义为非公众公司。因为公众公司股东人数多,所以法律对这类公司进行了更严格的监管,其中包括信息披露要求。但公众公司并不等于上市公司,非上市的公众公司数量也很庞大,绝大多数会在新三板市场进行交易和信息披露,它们被称为挂牌公司。
中国证监会是公众公司的直接监管机构,上市的公众公司(约3500家)和非上市的公众公司(约有1万家)都有专门的监管规则和部门。所以,这些企业的信息都有专门的披露渠道和规则,同时也有大量商业数据库做了结构化的处理便于公众查询。
非公众公司的信息就更多依赖于政府监管部门的披露,例如工商档案、食品药品、环境保护等监管机构,其中最关键的可能就是工商档案信息。大型的非上市公司一般都会发行企业债券,所以债券市场是一个非常难得的获取非上市公司信息的渠道。
企业的所有信息都有一本档案,作为法定证明文件存放在政府监管机构,中国大陆称为工商档案。监管机构会在专门网站上公开一些企业基本的信息(俗称工商外档),比如股东名称、董事姓名、股权变更等等,更多具有法律效力的详细文件(俗称工商内档)则只向企业内部、利益相关方或监管机构公开,但想要获取并非没有办法。
获取合伙企业的信息则更大程度上依赖于监管机构,其中私募基金类的合伙企业信息可以在具有监管职能的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 渠道查看。
作者 岳琦 供职于中国大陆财经媒体《每日经济新闻》,带领记者团队以新闻专业职业操守和价值判断,报道中国北方区域上市公司及大型企业,同时关注产业经济和时政热点,探索融媒体生产和传播技术创新。